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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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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6〕18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6-10-14
廢止日期:201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廢止。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徵稅問題,各地詢問頗多,且意見不一.按照簡便,合理,易於操作的原則,經研究,現明確按以下方法處理:
    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
    本通知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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