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高寒邊境地區津貼徵收個人所得稅應否扣除的請示>(黑地稅發〔1996〕第09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區的職工,其工作,生活條件非常艱苦,為了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國務院批准發放了高寒邊境地區津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取得的此項津貼不屬於免稅所得.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説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此處所述"政府特殊津貼"是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津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給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此處所述"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于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你局來文中反映的高寒邊境地區津貼,國務院沒有明確免稅.因此,對職工個人取得的此項津貼應全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望你局接此復文後,認真做好對有關各方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以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