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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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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8〕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1-20
廢止日期:201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條款失效,第二條關於“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的規定和第三條同時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

  一些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作為吸收,穩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公司規定,向其僱員發放(內部職工)認股權證,並承諾僱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可憑該認股權證按事先約定價格(一般低於當期股票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認購公司股票;或者向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的僱員,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轉讓本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者按一定比例為該僱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現將僱員以上述不同方式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各類折扣或補貼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所得性質認定問題

  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僱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僱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於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於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僱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後再行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二,關於計稅方法問題

  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申報材料問題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內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併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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