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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 基本養老保險金 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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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9〕26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10-08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援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住房公積金;
    二、醫療保險金;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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