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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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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18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10-08

狀態:全文有效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辦法>的規定精神,現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具體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範圍問題
    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凡個人直接從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個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二,關於外幣儲蓄的範圍問題
    <實施辦法>所稱外幣儲蓄包括外幣現鈔和外幣現匯儲蓄.個人取得的外幣現鈔儲蓄和外幣現匯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均應依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於教育儲蓄問題
    根據<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個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同意<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的批復>(銀復〔1999〕124號)的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儲蓄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儲蓄機構應對教育儲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以備稅務機關查核.記錄的內容應包括:儲戶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儲蓄金額,儲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四,關於存本取息的徵稅問題
    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是一種一次存入本金,存期內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歸還本金的定期儲蓄存款.根據國務院<實施辦法>的規定,儲戶在每次支取利息時,儲蓄機構應依法代扣代繳稅款.但考慮到儲戶如提前支取本金,其實際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於按儲蓄機構有關規定計算應取得的利息所得,故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可以在存款到期清戶或儲戶提前支取本金時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五,關於有關儲蓄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認定問題
    (一)異地託收儲蓄
    對個人儲戶取得的異地託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由原開戶行在結付其利息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定期存款未到期,異地託收續存的,應由委託行在結付其利息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通存通兌儲蓄
    個人儲戶取得通存通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由原開戶行在結付其利息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理行在兌付稅後利息時,應向儲戶開具註明已扣稅款的利息清單.
    六,關於活期儲蓄存款和銀行卡的扣稅問題
    儲蓄機構在對個人活期儲蓄和銀行卡儲蓄存款結息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儲蓄機構在代扣稅款時可不開具註明代扣稅款的利息結算清單.但當活期存款的儲戶存取存款時,儲蓄機構應在其存摺上註明已扣稅款的數額;銀行卡儲蓄結息時,應在對帳單上註明已扣稅款的數額.
    七,關於自動轉存儲蓄存款的扣稅問題
    儲蓄機構在辦理自動轉存業務時,必須依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每次轉存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儲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對由於電腦程式修改,調試的原因,儲蓄機構在2000年6月1日前辦理的自動轉存業務,在每次轉存結付利息時代扣代繳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在個人儲戶存款到期清戶環節統一代扣代繳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八,關於稅收協定國家居民的徵稅問題
    1來自稅收協定締約國的居民從中國境內儲蓄機構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2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應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並填報<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待遇申請表>(表樣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外國居民享受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待遇申請表>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089號),主管稅務機關依照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的通知>(〔86〕財稅協字第015號)的規定審核確認後,准予享受有關稅收協定的待遇.
    3取得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應填報上述<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併送交儲蓄機構,由儲蓄機構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退還儲蓄機構一份據以執行.
    附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同意<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的批復
    附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同意<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的批復
                          銀復〔1999〕124號
中國工商銀行:
    你行<關於報送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的函>(工銀函〔1999〕8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領導關於開辦教育儲蓄的指示精神,批准你行開辦教育儲蓄,並核準<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該辦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
   附件:
                      中國工商銀行教育儲蓄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城鄉居民以儲蓄存款方式,為其子女接受非義務教育積蓄資金,促進國家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開辦教育儲蓄.
    第二條 教育儲蓄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定向使用的特點.
    第三條 教育儲蓄的對象為在校中小學生.
    第四條 中國工商銀行為開辦教育儲蓄的指定銀行.
    第五條 教育儲蓄採用實名制.辦理開戶時,須持儲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銀行根據儲戶提供的上述證明,登記證件名稱及號碼.
    第六條 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每月固定存額,每月存入一次,存期分為三年,六年.開戶後每次存入金額及存期記憶體款次數由儲戶與銀行約定,每一賬戶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
    第七條 教育儲蓄在遵循儲蓄原則的基礎上實行利率優惠,各檔次利率為:三年期按開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享受教育儲蓄利率優惠的條件是:儲戶提供接受非義務教育的錄取通知書原件或學校開具的相應證明原件(以下簡稱"證明").
    第八條 教育儲蓄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摺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
    第九條 教育儲蓄到期支取:
    (一)儲戶憑存摺及"證明"一次支取本息.
    (二)若儲戶不能提供"證明",其存款不享受利率優惠,按一般儲蓄業務辦理,即:三年期的按開戶日掛牌公告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的按開戶日掛牌公告的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三)銀行辦理教育儲蓄支付時,須在"證明"上加蓋"已享受教育儲蓄利率優惠"的印章,一份"證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優惠.
    (四)銀行可根據儲戶的要求,將其款項劃轉到其指定賬戶.
    第十條 教育儲蓄逾期支取:
    逾期支取的教育儲蓄,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十一條 教育儲蓄提前支取:
    (一)儲戶因提前接受非義務教育或其他原因急需用款時,可憑存摺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開戶儲蓄所辦理全額提前支取(不辦理部分提前支取);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存款的,除儲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外,還必須提供代支取人的身份證件.
    (二)三年期教育儲蓄提前支取,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六年期教育儲蓄提前支取:存期滿三年不滿六年,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三年期掛牌公告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儲戶未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存期不滿三年的,一律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十二條 儲戶辦理挂失時,按<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凡因戶口遷移辦理教育儲蓄異地託收的,必須在該存款到期後方可辦理.儲戶須向委託行提供戶口遷移證明及接受非義務教育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不享受利率優惠.
    第十四條 參加教育儲蓄的儲戶,如申請助學金貸款,在同等條件下,可給予優先解決.
    第十五條 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同時抄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修改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自1999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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