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8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切實做好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登記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負有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儲蓄機構,必須于<實施辦法>公佈後至11月1日前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並填寫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申請表(表樣附後);11月1日後新成立的儲蓄機構,凡符合扣繳義務人條件的,應自批准開業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二,扣繳義務人發生單位名稱,地址,所屬儲蓄網點變更或增減時,應于上述情況發生變動後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變更或重新登記.
三,扣繳義務人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之前,向原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登出登記.扣繳義務人在辦理登出登記前,還須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並交回有關稅務證件.
四,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時,應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統一代碼證書及其他合法證件;
(二)扣繳義務人的銀行賬號證明;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五,對扣繳義務人填報的代扣代繳稅款登記申請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併發給代扣代繳稅款登記表.登記表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1999〕78號)附件3中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表".
六,為了使扣繳義務人正確履行扣繳稅款義務,明確有關權利和責任,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進行扣繳登記的同時,向扣繳義務人發放<扣繳義務人須知>.<扣繳義務人須知>應包括計算應扣稅款的有關規定,稅款繳納期限和程式,扣繳義務人和主管稅務機關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扣繳義務人須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設計印製.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而做好扣繳義務人的登記工作則是進行有效徵收管理的基礎,因此,希望各級稅務機關接此通知後,立即行動起來,按照通知要求扎紮實實地做好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登記工作.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款登記申請表
┌──────┬─────────┬─────┬─────────┐
│ │ │所屬儲蓄 │ │
│單位名稱 │ │網點數量 │ │
├──────┼─────────┼─────┼─────────┤
│地 址 │ │郵遞區號 │ │
├──────┼─────────┼─────┼─────────┤
│法人代表或 │ │聯繫電話 │ │
│負責人姓名 │ │ │ │
├──────┼─────────┼─────┼─────────┤
│財務負責人 │ │聯繫電話 │ │
├──────┼─────────┼─────┼─────────┤
│ 辦稅員 │ │聯繫電話 │ │
├──────┼─────────┼─────┼─────────┤
│ 開戶銀行 │ │賬 號 │ │
├──────┼─────────┴─────┴─────────┤
│ 代扣代繳 │ │
│ 單位簽章 │ 年 月 日 │
├──────┼─────────────────────────┤
│主管稅務機 │ │
│關審核意見 │ │
└──────┴─────────────────────────┘
注:"所屬儲蓄網點數量"欄應附各儲蓄網點的名稱和詳細地址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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