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區詢問,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機構場所的僱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有該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支付的.對這些僱員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機構場所是否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於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係,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僱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