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中屬於來華工作以前月份或離職離華後月份的獎金,不判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因而不負有中國納稅義務的問題,總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三井物産(株)大連事務所外籍僱員取得數月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46號)做出規定.近據反映,一些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雖然擔任中國境內機構職務,但由於在境外企業仍兼任其他職務,因此並不實際或並不經常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其一次取得數月獎金中含有不在華履行職務月份的獎金.現對此種情況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的問題明確如下: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並不實際或並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於全月未在華工作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動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對其取得的有到華工作天數的各月份獎金,應全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的方法計算納稅,不再按該月份實際在華天數劃分計算應納稅額.
本通知自從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