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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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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1999〕61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9-16
廢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吉地稅個所函字〔1999〕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徵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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