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吉地稅個所函字〔1999〕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準發放給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徵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