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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糾正在徵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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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18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9-28

狀態:全文有效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實施以來,一些地區出於種種考慮,超越許可權規定股份制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企業債券利息以及企事業單位集資利息扣除同期銀行儲蓄存款利息後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規定,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為統一稅收政策,嚴格執法,保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稅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自定的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凡與個人所得稅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由各地稅務機關或提請當地政府立即發文糾正.今後,各地應嚴格按照稅法的統一規定執行,不得再擅開減免稅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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