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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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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0〕190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3-17
廢止日期:201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接一些地區詢問,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先後在一家公司(集團)內的境內,外機構場所(或成員企業)中工作,其在華工作期間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屬於來華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離華後以此形式取得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009號)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間稅收協定和有關稅收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夠提供雇傭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於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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