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援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妥善安置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現對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試行)>宣告破産,從破産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條的規定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