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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後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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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2001〕1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2-21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目前國家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統一集中發放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扣繳稅款的職責不清而導致稅款流失,現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後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工資發放方式後,隨著支付工資所得單位的變化,其扣繳義務人也有所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凡是有向個人支付工薪所得行為的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再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發放的工資合併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並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各地要結合此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的改革,全面辦理扣繳登記,準確掌握本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的戶數,並對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認真進行管理和檢查,針對存在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薪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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