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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02-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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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4〕12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4-05-23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條款廢止。廢止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內容。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接民政部來函,要求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取得收入繼續給予免稅照顧.新稅制實施後,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的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

  根據新的營業稅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不徵營業稅,對代銷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二、所得稅

  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對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的發行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企業所得稅.

  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稅.本規定從6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已徵個人所得稅的,可不退稅;未徵個人所得稅的,不補稅.

  三、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

  根據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社會福利設施投資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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