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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調整個人所得稅徵管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0-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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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所二[2001]3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1-10-30
廢止日期:2017-12-01
索引號:AE9101070-2001-006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調整個人所得稅徵管辦法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關於發佈2017年度稅收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規定。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進一步完善本市個人所得稅徵管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對個人所得稅徵管辦法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調整辦法通知如下:
  一、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屬地方稅收,稅收徵管採取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辦法。1995年,市局印發了《關於調整個人所得稅徵管辦法的若干規定》[滬稅政二(1995)7號],根據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徵收同步和稅款入庫級次不變的原則,個人所得稅戶管分工由原來按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調整為由負責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的稅務機關徵收,先在區稅務局範圍實施,原南匯、松江、奉賢、青浦、金山、崇明六個縣稅務局範圍暫緩調整,視各區稅務局實施情況適時推開。幾年來的稅收徵管實踐證明,這種稅收徵管辦法,對實現稅收源泉的有效監控,防止稅收流失,充分發揮稅收調節功能,完善稅收徵管辦法,提高稅收徵管水準起到了較好的效果。
  二、鋻於第一步調整市屬企業的稅收徵管經驗和原縣行政區域調整變化的狀況,決定實施第二步調整,凡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在區行政區域範圍內、未實施和一步調整、目前由區稅務局徵收的市屬企業單位,實行由各財稅分局負責稅收代徵代收的辦法。
  三、市屬企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機關調整後,由區稅務機關將已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市屬企業單位,于2001年12月25日前,填報《市屬企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情況移交表》(見附件),移交財稅分局。各區稅務機關與財稅分局之間要做好稅收徵管移交銜接工作,保證稅收徵管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本通知從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附件:《市屬企業單位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情況移交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

    《市屬企業個人所得稅稅收徵管情況移交表》


  順序單位
  名稱法人代表財務主管單位地址聯繫電話代號扣代繳證書編號2001年稅款財稅分局
  1
  2
  3
  4
  5
  6
  7
  8
  9
  10
  區稅務徵收機關(章)填報日期:
  注:一式三份,區稅務局、財稅分局、所得稅二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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