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211工程”建設,吸引和培養傑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學科&&人隊伍建設,教育部和香港實業家李嘉誠先生共同籌資建立了“長江學者獎勵計劃”,該計劃包括實行特聘教授崗位制度和設立“長江學者成就獎”兩項內容。即是經過一定審核程式,在全國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學科中,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學術造詣深、發展潛力大、具有領導本學科在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準能力的中青年傑出人才,作為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每年10萬元人民幣的特聘教授獎金,同時享受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職期間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將獲得由教育部會同李嘉誠先生審定並公佈的每年一次的“長江學者成就獎”,每次一等獎1名,獎金為100萬元人民幣,二等獎30名,每人獎金為50萬元人民幣。根據上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于1998年10月和1999年8月分別發出《關於“長江學者獎勵計劃”有關個人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8)632號]和《關於“特聘教授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525號]。現將文件的主要精神轉告如下:
一、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對特聘教授取得的特聘教授獎金和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上述免稅項目的監管,要求設崗的高等學校將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單、聘任合同及發放獎金的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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