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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明確本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經營部分行業(項目)個人所得稅帶徵率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1-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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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所二[2001]30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1-09-21
廢止日期:2016-09-29
索引號:AE9101070-2001-00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明確本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經營部分行業(項目)個人所得稅帶徵率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2016年度稅收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各區縣稅務局:
    最近,部分區縣稅務局反映,對本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經營水泥、木材、鋼材以及快遞服務等經營行業(項目),在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適用帶徵率問題上不夠明確,要求市局予以明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的有關規定,現對部分經營行業(項目)的個人所得稅帶徵率明確如下:
    1.經營水泥、木材、鋼材的帶徵率為0.4%;
    2.經營鋁合金材料的帶徵率為0.6%;
    3.經營快遞服務的帶徵率為3%;
    4.經營文化、體育培訓的帶徵率為4%。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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