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函發(1995)098號文件規定,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於機遇性的所得,已經不屬於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按稅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結合上海情況,現對本市各類儲蓄期從1995年4月1日開始個人取得的有獎儲蓄中獎收入按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你局《關於對有獎儲蓄中獎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吉地稅所字(1995)06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參加有獎儲蓄取得的各種形式的中獎所得,屬於機遇性的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偶然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雖然這種中獎所得具有銀行儲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點,但對中獎個人而言,已不屬於按照國家規定利率標準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支付該項所得的各級銀行部門是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其向個人支付有獎儲蓄中獎所得時按照“偶然所得”應稅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你省一些銀行由於對稅法規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産生異議的問題請你們根據稅法規定向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並請他們依照稅法規定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