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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07-1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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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7〕5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7-04-09

狀態:全文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就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規定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範圍,現就執行上述規定的具體界定及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二、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僱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四、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於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五、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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