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稅務部門反映,部分儲蓄機構要求明確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的徵免稅政策。為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利息徵稅的管理,現將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的徵免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