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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97國電債”個人利息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

發佈時間:2006-09-07 11:31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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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1〕39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1-06-06
廢止日期:2016-04-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國家電力公司:
    你公司《關於“97國電債” 個人利息所得稅繳納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1997年國家電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97國電債”)屬於企業債券,不屬於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個人因持有“97國電債”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債券發行人即國家電力公司在債券持有人兌現時統一負責代扣代繳,並在北京辦理入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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