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處理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已經做出規定。現就有關執行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員工接受僱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該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進行稅務處理。
二、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所述“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權轉讓收入。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股票期權轉讓收入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餘額,作為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
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公式中所述“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一般是指員工行使股票期權購買股票實際支付的每股價格。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上述施權價可包括員工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在確定員工取得股票期權所得的來源地時,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需劃分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數。該境、內外工作期間月份總數是指員工按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規定,在可行權以前須履行工作義務的月份總數。
六、部分股票期權在授權時即約定可以轉讓,且在境內或境外存在公開市場及掛牌價格(以下稱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員工接受該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時,應作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所述的另有規定情形,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一)員工取得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屬於員工已實際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産,應按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作為員工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並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員工以折價購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權的,可以授權日股票期權的市場價格扣除折價購入股票期權時實際支付的價款後的餘額,作為授權日所在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
(二)員工取得上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轉讓該股票期權所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産轉讓所得,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三)員工取得本條第(一)項所述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後,實際行使該股票期權購買股票時,不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員工以在一個西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後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
八、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不相同的,以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加權平均數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計算公式如下:
規定月份數=∑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