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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1-0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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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所二[2007]3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01-03
索引號:AE9101070-2007-01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14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145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徵收率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7]1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精神,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方便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管,納稅人應比照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拍賣後繳納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的同時,一併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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