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1994 年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制以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關於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終把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為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重點,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和徵管還沒有到位,影響了個人所得稅作用的充分發揮。為此,朱鎔基總理明確指示:“現在亟需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調節收入不均、貧富懸殊的現象。”李嵐清副總理也于最近批示:“請將對高收入者徵稅問題作為今年和今後加強稅收徵管的重要內容,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我們應儘快完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機制,這本身也是解決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將此作為大事來抓,這裡的潛力很大。”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現就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高收入者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為了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確立了新的社會收入分配方針,收入分配的體制、政策和制度不斷改革和完善,極大地激發了全國人民的生産勞動積極性,廣大人民群眾的收入水準和生活水準逐年提高。同時,也出現了收入差距懸殊現象,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漸突出,成為影響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的問題。對此,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多次指出,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反覆要求稅務機關要切實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進和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徵收管理,要把對高收入者調節的範圍大小和力度強弱,作為評判個人所得稅工作做得好壞的標準。
同時,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向地方黨政領導彙報中央領導的指示精神,使他們充分認識到加強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有利於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於懸殊的矛盾,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從而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尤其是強化對高收入者徵管工作的重視和支援。
二、要進一步摸清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基本情況。
摸清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基本情況是做好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強化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的基礎。目前一些地區對這方面的情況不明、底數不清,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徵管和對高收入者的調節。
據調查分析,當前高收入行業和單位主要集中在:
(一)電力、電信、金融、保險、證券、石油、石化、煙草、航空、鐵路、房地産、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
(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
(三)足球俱樂部;
(四)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興産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代表機構;
(六)高等院校;
(七)星級飯店;
(八)娛樂業企業;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高收入個人主要是:
(一)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大戶;
(二)企業承包、承租人員和供銷人員;
(三)建築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五)演員,時裝模特,足球教練員和運動員;
(六)文藝、體育和經濟活動的經紀人;
(七)獨立或合夥執業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
(八)大、中學教師;
(九)醫生、導遊、美容美發師、廚師、股評人、樂手(師)、音響師、裝飾裝修設計師等具有專業特長的自由職業者。
各級稅務機關要組織力量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切實掌握這些行業中每一戶企業的生産經營規模、從業人員數量、收入分配形式、發放收入項目和數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等情況,準確掌握以上高收入個人的收入項目、收入形式、經濟活動特點等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對這些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監控管理,及時追蹤其經濟活動和收入情況。
三、要在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中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檢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總局《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的要求,每年開展1~2 次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在專項檢查中應把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作為檢查的重點。同時,要按照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大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偷抗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地查處偷抗個人所得稅的大案要案要及時曝光,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稅行為。今、明兩年,要重點打擊和治理以下違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的行為: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訂假合同、假協議,少報收入少納稅,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二)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並按虛假申報的支付收入數額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行為;
(三)扣繳義務人不認真履行扣繳義務,連續兩年經稅務機關指出或處罰後,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別向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和稽查局報告正在查處或已發現的2個或2 個以上的個人所得稅違法犯罪案件,説明案件當事人違法犯罪的基本事實、案件查處進展情況、處理意見或處理結果。
四、要進一步完善收入申報試點,建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
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對上述高收入行業普遍建立起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為稅收檢查、稽核提供依據。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管理。要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的試點,對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應要求其在年度結束後3 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年收入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須申報的具體收入標準,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個人收入水準和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確定。要加強與公安機關、技術監督部門的配合,依據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先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
五、要進一步強化高收入行業的代扣代繳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業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關鍵。根據總局近年來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採取了許多措施,使代扣代繳工作逐步得到加強。但是由於各方面原因,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仍存在較大差距,需要繼續強化。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到:一要切實貫徹落實已有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規定和辦法,並在徵收管理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二要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儘快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在此基礎上建立高收入行業的扣繳義務人臺賬;三要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定期進行業務輔導,重點加強代扣代繳管理和檢查;四要對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和違法犯罪的行為,凡屬於2001年5月1日以前發生的,按照老稅收徵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屬於2001年5月1 日以後發生的,按照新的稅收徵管法進行嚴肅處理。
六、要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執法力度。(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徵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兩年要著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好對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做好有關各項工作。要把規模大和效益好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的經營者作為加強徵管的重點對象,應要求其建賬建制、實行查賬徵稅,對不建賬建制或者賬實明顯不符的,從高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企業所得稅後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的剩餘利潤,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提取生産發展基金後的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挂賬達1年的,從挂賬的第2 年起,將剩餘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股東)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繼續加強對勞務報酬所得的徵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從源泉上加強勞務報酬所得的徵管,儘快制定和完善勞務報酬所得預扣稅款辦法,以防止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分解收入逃避納稅。要扎紮實實落實好總局關於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對演員、節目主持人、時裝模特、運動員等參加演出、表演、廣告製作等活動情況及時進行跟蹤,對演出、表演的主辦和承辦單位、製作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賬目及時進行檢查,核實其向個人支付收入情況,嚴格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徵收管理。
(三)強化對建築工程承包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要切實貫徹落實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將較大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和長期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作為徵管重點;通過調查測算,摸清當地建築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規律,據此判斷納稅人申報收入是否合理;對明顯不合理的,要作為重點對象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對其收入數額進行必要調整;對不實行查賬徵稅的,要從高核定徵稅。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承包者、特別是效益好的企事業單位承包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七、切實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意義重大,任務艱巨,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好各項工作。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必須親自抓這項工作,定期研究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要進一步從機構、人員、經費上保證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現在各地稅務機關正在進行機構改革,機構設置和人員安排都要進行調整,希望各地充分考慮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設置個人所得稅專門機構的,要予以保留和設置。不能設置專門機構的,要考慮個人所得稅工作的特殊性,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個人所得稅工作的專門人員。要保證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經費,一些地方採用個人所得稅收入與徵管經費掛鉤的辦法,取得了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鑒這種辦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的工作,積極去爭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後,結合當地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實際情況,並針對過去調節高收入的薄弱環節,認真研究對高收入者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的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總局(所得稅管理司)。
1994 年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制以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遵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關於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終把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為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重點,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徵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和徵管還沒有到位,影響了個人所得稅作用的充分發揮。為此,朱鎔基總理明確指示:“現在亟需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調節收入不均、貧富懸殊的現象。”李嵐清副總理也于最近批示:“請將對高收入者徵稅問題作為今年和今後加強稅收徵管的重要內容,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我們應儘快完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機制,這本身也是解決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將此作為大事來抓,這裡的潛力很大。”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現就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高收入者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為了適應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確立了新的社會收入分配方針,收入分配的體制、政策和制度不斷改革和完善,極大地激發了全國人民的生産勞動積極性,廣大人民群眾的收入水準和生活水準逐年提高。同時,也出現了收入差距懸殊現象,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漸突出,成為影響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的問題。對此,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多次指出,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經濟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反覆要求稅務機關要切實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進和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徵收管理,要把對高收入者調節的範圍大小和力度強弱,作為評判個人所得稅工作做得好壞的標準。
同時,各級稅務機關要主動向地方黨政領導彙報中央領導的指示精神,使他們充分認識到加強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徵管,有利於調節高收入、緩解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於懸殊的矛盾,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從而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尤其是強化對高收入者徵管工作的重視和支援。
二、要進一步摸清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基本情況。
摸清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基本情況是做好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強化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的基礎。目前一些地區對這方面的情況不明、底數不清,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徵管和對高收入者的調節。
據調查分析,當前高收入行業和單位主要集中在:
(一)電力、電信、金融、保險、證券、石油、石化、煙草、航空、鐵路、房地産、城市供水、供氣等行業;
(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
(三)足球俱樂部;
(四)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興産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代表機構;
(六)高等院校;
(七)星級飯店;
(八)娛樂業企業;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業單位。
高收入個人主要是:
(一)規模較大的私營企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體工商大戶;
(二)企業承包、承租人員和供銷人員;
(三)建築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五)演員,時裝模特,足球教練員和運動員;
(六)文藝、體育和經濟活動的經紀人;
(七)獨立或合夥執業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評估師;
(八)大、中學教師;
(九)醫生、導遊、美容美發師、廚師、股評人、樂手(師)、音響師、裝飾裝修設計師等具有專業特長的自由職業者。
各級稅務機關要組織力量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切實掌握這些行業中每一戶企業的生産經營規模、從業人員數量、收入分配形式、發放收入項目和數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等情況,準確掌握以上高收入個人的收入項目、收入形式、經濟活動特點等基本情況。在此基礎上,對這些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實行重點監控管理,及時追蹤其經濟活動和收入情況。
三、要在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中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檢查,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總局《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的要求,每年開展1~2 次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在專項檢查中應把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作為檢查的重點。同時,要按照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加大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違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嚴厲打擊偷抗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地查處偷抗個人所得稅的大案要案要及時曝光,以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稅行為。今、明兩年,要重點打擊和治理以下違反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的行為:
(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訂假合同、假協議,少報收入少納稅,共同實施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二)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並按虛假申報的支付收入數額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行為;
(三)扣繳義務人不認真履行扣繳義務,連續兩年經稅務機關指出或處罰後,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別向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和稽查局報告正在查處或已發現的2個或2 個以上的個人所得稅違法犯罪案件,説明案件當事人違法犯罪的基本事實、案件查處進展情況、處理意見或處理結果。
四、要進一步完善收入申報試點,建立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
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立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通知》的規定,對上述高收入行業普遍建立起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為稅收檢查、稽核提供依據。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管理。要擴大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的試點,對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應要求其在年度結束後3 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年收入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須申報的具體收入標準,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程度、個人收入水準和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確定。要加強與公安機關、技術監督部門的配合,依據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先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
五、要進一步強化高收入行業的代扣代繳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業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是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關鍵。根據總局近年來關於加強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採取了許多措施,使代扣代繳工作逐步得到加強。但是由於各方面原因,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仍存在較大差距,需要繼續強化。為此,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到:一要切實貫徹落實已有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規定和辦法,並在徵收管理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二要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儘快辦理扣繳義務人登記,在此基礎上建立高收入行業的扣繳義務人臺賬;三要對上述高收入行業定期進行業務輔導,重點加強代扣代繳管理和檢查;四要對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和違法犯罪的行為,凡屬於2001年5月1日以前發生的,按照老稅收徵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有關法律責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屬於2001年5月1 日以後發生的,按照新的稅收徵管法進行嚴肅處理。
六、要進一步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執法力度。(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徵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兩年要著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實好對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做好有關各項工作。要把規模大和效益好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的經營者作為加強徵管的重點對象,應要求其建賬建制、實行查賬徵稅,對不建賬建制或者賬實明顯不符的,從高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企業所得稅後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後的剩餘利潤,或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提取生産發展基金後的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挂賬達1年的,從挂賬的第2 年起,將剩餘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股東)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繼續加強對勞務報酬所得的徵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從源泉上加強勞務報酬所得的徵管,儘快制定和完善勞務報酬所得預扣稅款辦法,以防止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分解收入逃避納稅。要扎紮實實落實好總局關於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對演員、節目主持人、時裝模特、運動員等參加演出、表演、廣告製作等活動情況及時進行跟蹤,對演出、表演的主辦和承辦單位、製作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賬目及時進行檢查,核實其向個人支付收入情況,嚴格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徵收管理。
(三)強化對建築工程承包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要切實貫徹落實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將較大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和長期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作為徵管重點;通過調查測算,摸清當地建築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規律,據此判斷納稅人申報收入是否合理;對明顯不合理的,要作為重點對象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對其收入數額進行必要調整;對不實行查賬徵稅的,要從高核定徵稅。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承包者、特別是效益好的企事業單位承包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七、切實加強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不斷改進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意義重大,任務艱巨,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好各項工作。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必須親自抓這項工作,定期研究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要進一步從機構、人員、經費上保證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現在各地稅務機關正在進行機構改革,機構設置和人員安排都要進行調整,希望各地充分考慮進一步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設置個人所得稅專門機構的,要予以保留和設置。不能設置專門機構的,要考慮個人所得稅工作的特殊性,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個人所得稅工作的專門人員。要保證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經費,一些地方採用個人所得稅收入與徵管經費掛鉤的辦法,取得了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鑒這種辦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的工作,積極去爭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後,結合當地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實際情況,並針對過去調節高收入的薄弱環節,認真研究對高收入者強化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加大對高收入者調節力度的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總局(所得稅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