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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2-0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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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個[2009]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1-24
索引號:AE9100000-2009-04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將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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