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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1-02-0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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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1-01-1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二條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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