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第四條規定的代開貨運發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徵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後,查賬徵稅的代開貨運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徵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被預徵的個人所得稅,不得從已核定稅額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徵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77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