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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2-10-0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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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2-09-12
廢止日期:2019-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現將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

  三、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佣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餘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報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政策解讀:關於《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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