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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開展2017年度本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2-0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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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地稅函〔2018〕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8-01-31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800007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開展2017年度本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稅務局:

  為加強本市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高匯算清繳工作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2017年度本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本市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國境內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的本市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二)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的本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需要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並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填列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辦理申報。

  上述情形之外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選定一個企業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

  三、申報方式

  由投資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資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體客戶端”或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申報。

  由投資者自行在“上海市個人網上辦稅服務廳”或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申報。

  由投資者投資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通過網上電子申報系統ETAX3.0或者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年度會計報表。

  四、申報時間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應在2018年3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按規定填列的《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並附2017年度會計報表。

  在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的本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應在2018年3月30日前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並附所有企業2017年度會計報表。

  五、工作要求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是個人所得稅徵管的重要環節,各主管稅務分局要高度重視。

  (一)落實政策

  各分局需組織相關人員對《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等文件作深入培訓,確保政策及時準確傳達給納稅人,提高匯算清繳質效。

  (二)提升服務

  將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加強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和協調,並從有利於推進工作的角度,做好政策解釋與申報服務。各分局在本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涉稅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所得稅處)反饋。

  (三)總結報告

  各分局應在2018年4月17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並在2018年4月27日前將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報送市局(所得稅處),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 分析、統計《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匯繳申報的具體人數、涉及企業戶數、補稅金額等情況;

  2. 主要做法和措施;

  3. 有關文件執行情況分析及效應分析;

  4. 存在問題和完善建議。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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