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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12-2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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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8-12-21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餘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當準備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的資料,並按規定留存備查或報送。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産、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

  (一)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

  (二)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每人平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辦理納稅申報的具體規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登出中國戶籍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登出中國戶籍的,應當在申請登出中國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

  (一)納稅人在登出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辦理當年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登出戶籍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

  (二)納稅人在登出戶籍年度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辦理當年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還應當一併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尚未辦理上一年度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應當在辦理登出戶籍納稅申報時一併辦理。

  (三)納稅人在登出戶籍當年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申報當年上述所得的完稅情況,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四)納稅人有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結清欠繳或未繳的稅款。納稅人存在分期繳稅且未繳納完畢的,應當在登出戶籍前,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辦理登出戶籍納稅申報時,需要辦理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七、納稅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採用遠端辦稅端、郵寄等方式申報,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八、其他有關問題

  (一)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當一併報送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首次申報或者個人基礎資訊發生變化的,還應報送《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關表證單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另行公告。

  (二)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辦法辦理。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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