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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落實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3-03-29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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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3-03-26
廢止日期:2023-01-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進一步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併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佈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後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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