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