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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關於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7-12-2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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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17〕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發文日期:2017-12-18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70014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環保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明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確保《環境保護稅法》順利實施,現就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市政府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四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為: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本市將依據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狀況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的變化情況,適時依法對本市稅額標準作出調整。

  二、各區財政、環保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排污費的清理政策要求,切實做好本市排污費制度的同步調整工作;各區稅務、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以及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加強宣傳輔導培訓,加強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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