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我部制訂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火電等17個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含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現予發佈。
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火電等17個行業排污單位,適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火電等17個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含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
二、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錫礦採選業等行業排污單位,適用《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
三、除前兩項外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由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考《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等排污費徵收相關規定,按照科學合理原則制定,並報我部備案。
特此公告。
附件:1.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火電等17個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含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
2.未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試行)
環境保護部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