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稅務局、環保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4月27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條款廢止。參見:《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發佈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條第二款同時改按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6號規定執行。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環保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