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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加強含金成份産品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1-1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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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2005〕121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5-12-20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4年下半年以來,含金成份(包括黃金、鉑金)産品出口異常增長。為防範騙取出口退稅問題的發生,總局先後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含金成份産品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含金成份産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等文件,對含金成份産品的出口退(免)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並部署出口含金成份産品較多的地區對此予以調查。為進一步加強對含金成份産品的出口退(免)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出口企業出口的含金成份産品,各地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其免稅或退稅手續。對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産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須在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認真了解供貨企業近年來生産經營、原材料購進、進項發票及納稅等情況是否正常的基礎上,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要繼續予以調查落實。在未查清前,暫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無法查清或經調查存在騙稅嫌疑的,不得辦理退(免)稅。對2005年5月1日後出口的含金成份産品,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其免稅手續。
    二、各地今後應加強對本地區出口增長異常産品的退(免)稅宏觀監控工作,主動評估、分析其出口態勢及其對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影響,發現問題,堵塞漏洞,防止騙稅及其他涉稅案件的發生。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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