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4年下半年以來,含金成份(包括黃金、鉑金)産品出口異常增長。為防範騙取出口退稅問題的發生,總局先後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含金成份産品出口退(免)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含金成份産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5〕125號)等文件,對含金成份産品的出口退(免)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並部署出口含金成份産品較多的地區對此予以調查。為進一步加強對含金成份産品的出口退(免)稅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出口企業出口的含金成份産品,各地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其免稅或退稅手續。對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含金成份産品,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須在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認真了解供貨企業近年來生産經營、原材料購進、進項發票及納稅等情況是否正常的基礎上,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對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騙稅嫌疑的,要繼續予以調查落實。在未查清前,暫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無法查清或經調查存在騙稅嫌疑的,不得辦理退(免)稅。對2005年5月1日後出口的含金成份産品,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5〕12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其免稅手續。
二、各地今後應加強對本地區出口增長異常産品的退(免)稅宏觀監控工作,主動評估、分析其出口態勢及其對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影響,發現問題,堵塞漏洞,防止騙稅及其他涉稅案件的發生。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