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為便利對外支付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現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電腦和資訊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産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佣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産(含房産)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稅務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西曆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稅務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資訊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徵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資訊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doc
2.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 .doc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