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進一步做好本市實施境外旅客離境退稅(以下簡稱離境退稅)相關稅務管理,結合本市離境退稅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三條“關於退稅結算”、 第四條“關於異地購物本市離境”等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各有關事項重新發佈如下:
一、關於退稅商店備案及後續管理
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領取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受理回執》(附件1),並在20個工作日後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備案結果。如符合備案條件的,領取退稅商店的標識、《備案登記通知書》(附件2)及離境退稅管理系統操作手冊等;如不符合備案條件的,領取《不予備案登記通知書》(附件3)。
退稅商店名單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海稅務”網站予以公佈。
在銷售離境退稅貨物時,退稅商店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商品名稱必須與銷售貨物相符。在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時,退稅商店應根據增值稅普通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開具《申請單》並正確選擇商品類別。
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第三稅務分局)的日常檢查和核查工作。
二、關於退稅代理機構選擇及管理
按照《管理辦法》確定的具體條件和有關原則,本市已完成退稅代理機構選擇工作。退稅代理機構名單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海稅務”網站予以公佈。
退稅代理機構在浦東機場T1、T2、虹橋機場T1航廈離境口岸隔離區內設有退稅業務辦理窗口,並將退稅代理機構標識懸挂在退稅業務場所的顯著位置。
在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退稅代理機構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的2%收取手續費。
三、關於退稅結算管理機關
本市退稅結算管理的稅務機關為第三稅務分局,退稅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向第三稅務分局辦理退(免)稅備案、變更、撤回以及退稅結算等手續。
四、關於異地購物本市離境退稅規定
境外旅客從其他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城市購物並向本市退稅代理機構申請退稅的,應提供《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退稅代理機構應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審核紙質資料並核對相關資訊。對確認無誤的,退稅代理機構向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受理回執
2. 備案登記通知書
3. 不予備案登記通知書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1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受理回執 |
文書號: |
納稅人識別碼: | |||
納稅人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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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已受理您(單位)申請辦理的以下涉稅事項: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申請。 | |||
請您(單位)于 年 月 日起(即20個工作日後),憑此受理回執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稅務局 所(地址: )服務窗口領取相應的備案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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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附送資料 |
序號 |
提交資料名稱 |
份數 |
處理方式 |
1 |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 |
2 |
留存原件 |
2 |
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並保證系統運作及時準確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訊的書面同意書 |
1 |
留存原件 |
3 |
同意單獨設置退稅物品銷售明細賬並準確核算的書面同意書 |
1 |
留存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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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1、本受理回執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企業,以備查詢或領取備案結果,一份留存主管稅務機關。 | |||
2、從第20個工作日(即最後1天)起計算,超過3個月你單位仍不領取已備案資料的,須附報告説明,並攜帶此受理回執前來服務窗口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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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業務經辦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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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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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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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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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科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稅務局第 稅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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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經辦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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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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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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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備案登記通知書
編號:310_____________
公司:
你單位關於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的備案文書,已收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定,同意你單位自 年 月起作為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開展相關經營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年 月 日
附件3
不予備案登記通知書
編號:310_____________
公司:
你單位關於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的備案文書,已收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定,由於你單位不符合第三條第 款條件,不同意你單位作為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開展相關經營業務。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