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准,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適用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轉机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八)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稅資格未滿2年暫不需要進行資格復審的、按規定已復審合格的外資研發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稅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經認定的外資研發中心,因自身條件變化不再符合退稅資格的認定條件或發生涉稅違法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
三、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的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通知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産(應提交已採購資産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産的合同清單)。
(三)本通知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産投入應不低於60%。
(四)本通知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通知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採購國産設備的原值一併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設備應屬於本通知《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産設備範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同時廢止。
附件:1.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産設備退稅資格審核認定辦法
2.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