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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10-0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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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8〕10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文日期:2018-09-28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現將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註冊,並在註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於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二、各綜試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統籌推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和相關政策落實,加快建立電子商務出口統計監測體系,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

  三、海關總署定期將電子商務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資訊傳輸給稅務總局。各綜試區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資訊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具體免稅管理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商財政、商務部門制定。

  四、本通知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通知所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日期以出口商品申報清單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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