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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9-01-2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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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函〔2019〕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9-01-25
索引號:SY00242785X020190000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便利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本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推行便捷支付方式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稅函〔2020〕90號)規定,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試點退稅商店申請辦理試點服務的退稅物品銷售額不得超過11萬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服務的便利度,現決定在本市部分退稅商店試點開展離境退稅便利服務試點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試點服務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境外旅客在試點退稅商店購物的,在獲取《離境退稅申請單》後,可先行領取相當於退稅物品實退增值稅款等額的人民幣現金。旅客離境時,按現行相關規定先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再到離境口岸隔離區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相關確認手續。

  二、試點退稅商店

  第一批試點退稅商店為:上海新丸百貨有限公司、芮歐百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奧特萊斯品牌直銷廣場有限公司。

  三、試點適用條件

  除須符合現行離境退稅相關規定外,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境外旅客承諾于購物開單後17天(含)內,由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所購退稅物品,自本市口岸離境。

  (二)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試點退稅商店申請辦理試點服務的退稅物品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預授權擔保的信用卡。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實施。其他未盡事宜,按《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於重新發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等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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