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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1-03-3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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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1〕7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2-24

狀態:全文有效

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為貫徹《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島封關運作前,對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登記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産設備,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産設備負面清單》所列設備外,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本通知所稱生産設備,是指基礎設施建設、加工製造、研發設計、檢測維修、物流倉儲、醫療服務、文體旅遊等生産經營活動所需的設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企業名單以及從事附件涵蓋行業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動態調整,並函告海口海關。

  四、《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産設備負面清單》詳見附件。清單內容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需要和監管條件進行動態調整。

  五、《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産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以及《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暫不適用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進口上述三個目錄內的設備,可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六、為便於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明確第二條中家用電器及設備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範圍。

  七、“零關稅”生産設備限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用,並接受海關監管。因企業破産等原因,確需轉讓的,轉讓前應徵得海關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轉讓給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主體的,還應按規定補繳進口相關稅款。轉讓“零關稅”生産設備,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八、企業進口“零關稅”自用生産設備,自願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在報關時提出申請。

  九、海南省相關部門應通過資訊化等手段加強監管、防控風險、及時查處違規行為,確保生産設備“零關稅”政策平穩運作,並加強省內相關部門資訊互聯互通,共用符合政策條件的企業、“零關稅”生産設備的監管等資訊。

  十、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自用生産設備負面清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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