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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4-01-1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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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4〕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4-01-03

狀態:全文有效

廣東省財政廳,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貨物有關進出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橫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設為“一線”。對合作區與澳門之間經“一線”進出的貨物(過境合作區貨物除外)實施備案管理。經“一線”進入合作區的貨物,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或保稅的貨物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合作區登記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合作區內企業),合作區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以及在合作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不含飛機、汽車、船舶及遊艇等交通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資(不含室內裝飾、裝修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中,經“一線”免稅進口的機器、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範圍見附件1。

  (二)除上述第一款情形外,合作區內主體進口的貨物予以保稅。

  (三)免稅進口本條第一款貨物,進口主體自願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可向拱北海關提出申請。主動放棄免稅資格的,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稅。

  (四)享受免稅的進口主體名單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同拱北海關等有關部門確定,動態調整,並抄送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五)經“一線”進入合作區的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管理。監管年限未滿的免稅貨物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者轉讓給合作區免稅進口主體外的其他主體的,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有關規定補繳相應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合作區內主體將免稅或保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銷售給個人的,該主體應先按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按實際報驗狀態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有關規定執行。保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可按有關規定在合作區內主體間保稅流轉。

  三、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為“二線”。經“二線”進入內地的免稅或保稅貨物及其加工製成品,按照進口貨物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其中內銷的,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適用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在“一線”已按規定繳納,或合作區內已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不再徵收進口稅收。

  四、對合作區內企業生産的含進口料件在合作區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經“二線”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按規定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暫按附件2公式計算加工增值率。僅經過微小加工或者處理的,以及其他按有關規定應當徵收進口關稅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五、合作區內主體經“一線”進口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徵關稅措施,為徵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徵關稅措施(實施第一、二批對美加徵關稅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內的除外)的貨物(以下簡稱四類措施貨物),僅適用保稅政策。

  (一)保稅進口貨物或其加工製成品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不適用本通知第四條規定,也不得在合作區開展委託加工業務。

  (二)合作區內進口料件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加工後不得保稅流轉,未經加工的四類措施貨物可開展保稅流轉,其加工製成品銷售給個人或經“二線”進入內地內銷的,不適用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一律按對應料件徵收進口關稅和執行相關措施,並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合作區內進口料件不屬於四類措施貨物,但加工製成品屬於四類措施貨物的,銷售給個人或經“二線”進入內地內銷的,一律按貨物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執行相關措施。

  六、內地經“二線”進入合作區的有關貨物視同出口,按規定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涉及出口關稅應稅商品的徵收出口關稅,根據需要辦理出口報關等海關手續,並參照本通知第一條相關規定實施免稅或保稅監管措施,適用相關進出口稅收政策。經“二線”進入合作區時已徵收出口關稅的貨物,經“一線”運往境外時,免征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違反本通知規定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為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制定本通知相關配套管理辦法,依照職責加強監管。

  八、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及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同省內相關部門加強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出現重大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九、在保持政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在必要時調整免、保稅貨物範圍和進口主體範圍。

  十、自政策實施起,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應適時評估政策實施效果,並定期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報送政策實施情況,包括政策享受主體情況、免稅或保稅貨物範圍、進出口數據等基本情況。

  十一、本通知自合作區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封關運作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橫琴開發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17號)同時廢止。

  十二、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一線”免稅進口機器、設備、模具及維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商品範圍

     2.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計算公式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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