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橫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設為“一線”。對經“一線”進入合作區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且符合有關管理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的外,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免稅放行後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可以正常消費使用。
二、橫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之間設為“二線”。對從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參照自澳門進入內地的進境物品適用的有關規定監管、徵稅;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從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應當按照貨物徵管。其中,已按規定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或合作區內已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再徵收進境物品有關稅收。
從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地時,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攜帶物品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含8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非居民旅客繼續按現行進境物品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短期內多次經“一線”來往澳門和合作區、以及經“二線”來往合作區和內地的旅客,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四、旅客享受免稅獲取的物品,屬於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倒賣、代購、走私進境物品的個人,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對於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行為的,由海關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制定本通知相關配套管理辦法,明確經“二線”進入內地物品的來源及其繳稅情況等認定標準,依照職責加強監管。
七、財政部廣東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及拱北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同省內相關部門加強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出現重大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八、本通知自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封關運作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從境外經“一線”進入橫琴和經“二線”進入內地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具體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3〕30號)同時廢止。
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