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實施範圍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啟運港、離境港名單見附件。
二、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為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運輸工具為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
三、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並且在海關備案(失信企業除外)。
四、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五、辦理流程。
(一)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訊。
(二)海關總署按日將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訊(加啟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三)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資訊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四)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資訊、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資訊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資訊,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
(五)啟運港啟運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後,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六)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並向啟運地或經停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於上述第(六)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七)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
六、在《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第二條“政策適用範圍”的“(一)啟運港”中新增無錫(江陰)港。
七、《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8號)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可在經停港加裝、卸載貨物。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須為已報關出口、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
將財稅〔2020〕48號文件第二條中規定的離境港“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修改為“廣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小漠港區)”。
在財稅〔2020〕48號文件附件中增列汕頭市汕頭港、廣州市花都港、廣州市廣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門市江門高新港、欽州市欽州港、儋州市洋浦港為啟運港。
八、各地海關和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繫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資訊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各地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作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綜合司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九、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陸路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9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增加陸路啟運港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3〕5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等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名單
2. 廣西壯族自治區等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名單
3. 浙江省等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名單
4. 遼寧省等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名單
5. 廣東省等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名單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