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援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納稅人以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以下簡稱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的貨物實行“離境即退稅”。現將有關出口退(免)稅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下同)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報關離境後,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納稅人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貨物尚未實現銷售的,按照“離境即退稅、銷售再核算”方式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即:在貨物報關離境後,即可預先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以下簡稱出口預退稅),後續再根據貨物銷售情況進行稅款核算。
二、納稅人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及相關材料資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同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申報:
(一)在申報明細表的“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海外倉預退”標識(業務類型代碼為:HWC-YT)。
(二)區分未實現銷售的貨物和已實現銷售的貨物,分別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和出口退(免)稅申報;未作區分的,均視為貨物未實現銷售,統一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同一項號下的貨物,未全部實現銷售的,納稅人可按照上款規定進行區分申報,也可將該項號下的全部貨物視為未實現銷售,統一進行出口預退稅申報。
(三)生産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申報序號、外貿企業應當使用單獨的關聯號申報出口預退稅。
三、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外貿企業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稅務機關辦結出口預退稅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納稅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辦理核算的,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已辦理的出口預退稅;待貨物實現銷售後,納稅人再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納稅人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時,應當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區分以下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核算時貨物已實現銷售的,應當對按照實際銷售情況計算的應退(免)稅額與出口預退稅額的差異情況進行確認。不存在差異的,納稅人確認“無需調整申報”,辦結核算手續;存在差異的,納稅人確認“需要調整申報”並進行調整申報後,辦結核算手續。
(二)核算時貨物仍未實現銷售的,納稅人確認“需要調整申報”並全額繳回出口預退稅後,辦結核算手續。後續待該筆貨物實現銷售後,納稅人可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上述調整申報及繳回出口預退稅的具體操作方式為:納稅人在核算當期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先用負數全額衝減前期出口預退稅申報數據,再根據貨物實際銷售情況,按照現行規定重新申報出口退(免)稅。核算當期,納稅人的應退(免)稅額為負數的,生産企業應當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外貿企業應當補繳稅款;應退(免)稅額為正數的,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五、已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但尚未辦理核算的納稅人,需要變更退(免)稅辦法、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應當先行辦理出口預退稅核算。待其辦結核算手續並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稅務機關再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的,除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規定要求進行單證備案外,還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無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納稅人可選擇使用海外倉訂倉單、自營海外倉所有權文件、租賃海外倉租賃協議或其他可佐證海外倉使用的相關資料等進行單證備案。
(二)納稅人應將銷售記賬憑證、銷售明細賬等可以佐證貨物已實現銷售的資料(以下稱銷售佐證資料),作為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的,應當在貨物實現銷售後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按照現行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完成銷售佐證資料的留存工作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
七、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申報辦理出口預退稅及核算。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審核辦理出口預退稅及核算,發現存在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等疑點的,核查排除疑點後再行辦理。稅務機關在開展核查時,應當一併對實際銷售情況進行核查,發現未按規定留存銷售佐證資料或銷售佐證資料為偽造、虛假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並按現行規定進行處理;查實屬於騙取出口退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執行。
九、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納稅人以出口海外倉方式出口貨物、但尚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