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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

關於准予設立三門峽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函

發佈時間:2025-12-1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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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署貿函〔2025〕300號

發文單位: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

發文日期:2025-11-27

狀態:全文有效

三門峽保稅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申請書》收悉。根據保稅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關規定,經審核,同意設立三門峽保稅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負責建設和經營。

  保稅物流中心(B型)選址位於河南省三門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規劃面積0.128平方公里,四至範圍為:東至三門峽鐵路運輸類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南至冶金材料迴圈經濟産業園,西至冶金材料迴圈經濟産業園,北至209國道。你公司要嚴格按照《保稅物流中心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署加發〔2011〕426號印發)有關要求進行建設,依法辦妥土地和建設規劃等相關手續,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年內完成建設並申請驗收。建設完畢後,由鄭州海關會同財政部河南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對三門峽保稅物流中心(B型)進行正式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局審核。驗收結果審核通過後,三門峽保稅物流中心(B型)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三門峽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有關稅收政策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外匯政策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你公司和三門峽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監管等有關規定,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此函。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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