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實施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共同實施《證明》電子數據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的聯網核查。
二、稅務部門按有關規定為企業開具《證明》,並將電子數據傳輸至海關。海關在通關環節調用《證明》電子數據進行比對核查,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證明》使用情況電子數據反饋稅務部門。企業在通關環節已使用過的《證明》,不得向稅務部門申請作廢或補辦。
三、企業應按照現行規定,如實規範向海關、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四、因電腦管理系統、通信網路故障等原因,無法正常實施聯網核查的,企業可向海關提交紙本《證明》並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五、如遇相關問題可聯繫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客服諮詢解決。電話: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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