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五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16號,以下簡稱《通知》),特製定本辦法。
一、關於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和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的免稅規定
(一)對可享受政策的有關單位,分別按下列規定執行:
1.自然資源部作為海洋石油(天然氣)地質調查工作有關項目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項目確認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向項目執行單位出具《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有關項目及進口商品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見附件1)。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確認勘探開發項目、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在項目主管單位取得油氣礦業權之日後進口的商品,出具《確認表》。
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文件,以及《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確認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在海上油氣管道應急救援項目批准之日後進口的商品,出具《確認表》。
2.其他已依法取得油氣礦業權並按《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開展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的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享受政策的申請,並附企業基本情況以及開展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作業項目的基本情況。財政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確定該企業作為項目主管單位後,財政部將項目主管單位及項目清單函告海關總署,抄送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項目主管單位。項目主管單位依據《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確認項目執行單位、項目執行單位在項目主管單位取得油氣礦業權之日後進口的商品,出具《確認表》。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的項目執行單位,憑《確認表》等有關材料,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商品的減免稅手續。進口商品需由海關按減免稅貨物監管其使用。
(三)項目執行單位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情形的,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説明報送項目主管單位,並退回已開具的《確認表》。項目主管單位確認變更後的項目執行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按《通知》規定繼續享受政策,對符合規定的項目執行單位重新出具《確認表》,並在其中“項目執行單位名稱、經營範圍變更情況説明”欄,填寫變更內容及變更時間。
(四)《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可根據産業發展情況等適時調整。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2026年1月1日實施,以後批次的免稅進口商品清單,自印發之日後的第20日起實施。
2026年1月1日至第一批免稅進口商品清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徵應免稅款,依項目執行單位申請予以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2),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稅手續。
(五)項目主管單位應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政策執行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
二、關於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規定
(一)符合《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接收的進口天然氣,相關進口企業可申請辦理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已按《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7號),享受了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項目,自2026年1月1日起按《通知》規定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對於上述項目在2025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仍按財關稅〔2021〕17號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上述項目名稱和項目主管單位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並抄送項目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屬海關。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對符合《通知》規定的跨境天然氣管道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的新增項目,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新增擴建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産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新增項目和新增擴建項目的名稱、項目主管單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並抄送新增項目和新增擴建項目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屬海關。
(四)項目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應在政策有效期內及時將項目名稱、變更後的項目主管單位、變更日期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並抄送項目所在地財政部監管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屬海關。
(五)本條第二、三、四項所述的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天然氣項目確認文件,對符合《通知》規定的項目、進口企業和進口數量進行確認,並出具《享受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天然氣項目及企業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件3)。
(六)《通知》第三條第一項中的長貿氣合同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企業。
(七)《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中的進口價格,是指以單個項目計算,一個季度內(即1—3月、4—6月、7—9月或10—12月,具體進口時間以進口報關單上列示的“申報日期”為準,下同)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參考基準值是指同一季度內參考基準值的算術平均值。
在計算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時,應將同一季度內同一企業在同一項目下進口的符合《通知》第三條第二項的天然氣均包含在內。管道天然氣的進口價格為實際進口管道天然氣單位體積進口完稅價格的算術平均值。液化天然氣的進口價格為實際進口液化天然氣單位熱值進口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參考基準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並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各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八)天然氣進口企業應在每季度末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統一、集中將上一季度及以前尚未報送的稅收返還申請材料報送納稅地海關。申請材料應包括《確認書》,分項目填報的《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統計表》(見附件4)、《管道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統計表》(見附件5)或《液化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統計表》(見附件6)。具體稅收返還依照《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進口稅收先徵後返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4〕3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中存在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四、本辦法有效期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有關項目及進口商品確認表
2.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3.享受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天然氣項目及企業確認書
4.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統計表
5.管道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統計表
6.液化天然氣(不含長貿氣)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徵後返統計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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