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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於“十五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2-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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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關稅〔2026〕18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2-13

狀態: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提高農業品質效益和競爭力,支援引進和推廣良種,支援軍警用工作犬進口利用,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進口種子種源、軍警用工作犬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清單由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林草局另行制定印發,並根據農林業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二、對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植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種植園,進口符合《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且用於科研、育種、繁殖的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清單由國家林草局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印發,並適時動態調整。

  三、對軍隊、公安(包括緝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門進口的軍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項下進口的種子種源,海關不按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項下進口的野生動植物種源,以及軍隊、公安(包括緝私警察)、安全、消防救援部門進口的軍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需由海關按減免稅貨物監管其使用。

  五、申請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的單位,應向國家林草局提出申請,國家林草局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後,由國家林草局函告海關總署(需註明批次),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並通知有關進口單位。

  六、申請免稅進口軍警、消防救援用工作犬(稅則號列01061910、01061990),工作犬精液(稅則號列05119910)及胚胎(稅則號列05119920)的單位,應分別向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國家消防救援局提出申請,上述部門對進口單位、進口商品進行審核確認後,函告海關總署並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七、第一批印發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至該清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徵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後批次印發的清單,自印發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

  第一批印發的《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以及免稅進口野生動植物種源單位的名單,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至第一批名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徵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以後批次印發的清單、名單,自印發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後30日內,進口軍警用工作犬、消防救援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已徵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申請退稅的進口單位,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五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八、本通知第五、六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單位名稱、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情況説明報送進口單位審核部門。審核部門就變更後的單位能否繼續享受政策事宜進行審核,並及時將審核結果函告海關總署(註明變更登記日期),抄送財政部、稅務總局。

  九、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主管部門加強政策執行情況監測及評估。

  十、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中存在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附件:“十五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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